040830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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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文译本NoticeOfChinaBankingReqUIatorVCOmmiSSiOnOnPrimingandDiStribUtinqthe“GuidelinesforRiSkManaaernentRealEState1.OanSOfCOmrnerCialBanks”【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类别金融/信贷与利率【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57号【批准日期】发布部11国务院各机构/各委/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标准性文件【唯一标记】55134【全文】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2、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相关资料:部门规章3篇地方法规3篇)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实力,依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其次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贮存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贮存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贮存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立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工程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立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立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其次章风险限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限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商业银行办理
4、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限制度。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依据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展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状况;(二)稽核中发觉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看法;(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状
5、况。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缘由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状况进展具体记录,并刚好对相关信息进展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精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具体状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精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询问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
6、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状况。第三章土地贮存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峻缺乏、经营管理不标准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贮存贷款。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贮存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状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状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料开发方案是否相符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亲密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将来用途及有关规划、方案等方面的政策和探讨,实时驾驭土地价值状况,防止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状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贮存贷款设立土地贮
7、存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运用证、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工程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工程审批机制,对该贷款工程进展尽职调查,以确保该工程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展总体方向,有效满意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展深化调查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根本背景
8、,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工程状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工程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司,应依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状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展深化调查审核。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其次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运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依据工程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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