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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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一、修订背景2023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修订印发了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规12023)2号,以下简称预算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2号)需相应进行修订。同时,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最新要求,结合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实际,拟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依据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
2、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2号)等政策规定修订。三、修订情况(一)规范适用对象。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二条适用对象进行了修订,将省委、省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授权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纳入收益收缴范围管理。(二)完善收缴范围。一是在第七条对省属国有独
3、资企业转为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视同净利润计算上缴应缴利润。二是在第八条明确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三)加强政策衔接。一是在第七条明确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二是在第三条、第七条明确省属国有企业特别利润上缴相关内容。(四)强化责任约束。一是在第二十四条明确出资人单位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二是在第二十六条明确省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门将会同出资人单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此外,还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预算管理办法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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