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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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乡村户Q项同点以:供他实施佃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促进点状供地政策落地见效,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项目拟实施点状供地的,其项目准入、规划、供用地管理、验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点状供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
2、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第四条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点状供地。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
3、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二章项目准入第六条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上级政策及各县(市、区)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可新增实施不超过1个项目,确因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实施点状供地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乡村产业项目需实施点状供地的,由属地镇级人民政府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申请,收到申请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视情况增减)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符合实施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
4、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属地镇级人民政府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并组织上述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于方案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相应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审慎推进原则,市辖区(不含曲江区)范围拟实施点状供地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应以区政府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参照上述流程组织市级职能部门完成方案联合审查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5、第八条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安排情况、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实施保障措施、综合效益分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等内容。第三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各县(市、区)可在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点状供地项目需要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在点状供
6、地项目实施方案中注明。实施方案经审定后按程序实施规划调整。选址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当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第十条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项目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在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规定的前提下,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7、规划的,可以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是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核算规划技术指标。规划主要控制和引导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形式、道路交通、建筑间距等要素,对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配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作控制要求。第四章用地审批第十一条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全市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各县(市、区)应当将
8、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二条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持已审定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或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属于乡村旅游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按规定申请使用省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民生设施用地指标;现代种养业、农产品流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其他点状供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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