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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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实施标准化战略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海委20085号)、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海政发2009)36号)和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8)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全市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组织工作,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等实施标准
2、化战略工作项目予以资金扶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海宁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助。第四条扶持资金在市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扶持资金使用的条件、额度第五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修订项目12万元)、10万元(修订项目6万元)的补助。(二)对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
3、助。(三)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总计二项及以上的,对其中补助金额最高的一个项目进行全额补助,其余项目按相应项补助金额的50%进行补助。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120万元;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30万元。(四)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与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项目,每项按相应项补助金额进行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不包括国际标准项目)。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按照参与制订(修订)补助。(五)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4、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较高的五个单位予以补助(参与程度根据前言中起草单位的排名确定)。(六)同一产品的系列标准按单一项目补助。第六条牵头制订水平先进的联盟标准补助额度:对牵头制订联盟标准的单位,其联盟标准具有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内容,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每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给予5万元的补助。第七条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组织工作补助额度:(一)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在批准成立文件下达后,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50万元;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万元; 工作组组长:10万元;(二)对承担浙江省
5、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在批准成立文件下达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第八条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下的补助。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 国家: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浙江省: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4万元; 嘉兴市: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海宁市: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荣获2个及以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补助,不重复补助。第十条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通过确认达到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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