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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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保障政策情况,健全保障政策。第三条本市居民医保
2、参保人员及提供门诊医药服务的医药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经办操作指引,做好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服务,建立转诊制度,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对医疗机构急救和抢救等诊疗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和家庭医生签约数据。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设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
3、最高支付限额,不计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9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7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40%,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50%o(二)参保人员经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转诊,30日内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转入就医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级别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80%。(四)参保人员年度中途参保的,执行当年度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
4、付限额。(五)年度参保险种由职工医保转换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在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扣除年度内已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执行。(六)对只选定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o(七)市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第六条参保人员因急救和抢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急救和抢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级别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
5、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第七条异地长期居住,因急救和抢救需要临时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及参保地可同时享受待遇,在备案地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参保地同类别待遇支付比例支付,参保地和备案地同类别待遇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相关支付标准。(一)医保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二)诊疗项目目录中,需要个人先行自付的诊疗项目,按10%个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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