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XX工作研究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有关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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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廉XX工作研究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有关问题探析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案发后,徐某主动退赔了相关费用,A区纪委监委经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对于区纪委监委责令徐某辞职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大家进行了讨论。有人认为,区纪委监委根据案件处理效果,责令徐某辞职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无不当。也有人认为,责令辞职系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对徐某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何认识组织
2、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衔接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等方面看待。一、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定义及适用主体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组织处理规定)第三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明确,组织处理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主要包括停职检查、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7种措施。组织处理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管理功能。组织处理是教育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通过岗位、职务等调整措施,树立能上能下、激励担当导向。二是惩戒功能。组织处理的对象是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强化惩戒效果
3、。三是预防功能。对一些身处重要岗位,但因行为性质、影响等因素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干部,通过岗位调整、提前退休等措施可从源头预防廉洁风险。可见,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功能不同、互为补充,宜着眼效果、灵活适用。根据组织处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以省级层面为例,省委对省管干部组织处理有研究决定、审议批准等决策权。省委组织部对组织处理事项负有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办理和落实等执行权。省纪委监委有报告或建议
4、权,发现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省委报告,或者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二、适用组织处理措施中的若干问题分析总体上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关于组织处理工作衔接顺畅。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组织处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思想上有顾虑。少数纪检监察机关片面认为组织部门是组织处理主管部门,还不习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衔接不畅,未及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影响处理效果。如被审查调查人系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免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在罢免、撤销或者免职后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有的未先行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影响
5、政务处分的作出。三是程序不规范。依据组织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处理应当履行沟通、建议、党委(党组)审批等程序。如前述徐某案,A区纪委监委未履行与组织部门沟通、区委审批等程序,直接责令徐某辞职系程序不当。四是以组织处理代替处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但两者不能互相代替。有的对本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但刻意调整岗位,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影响处理效果。三、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常见情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将组织处理措施纳入“四种形态”统计指标,将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办理提前退休、平职调整作为第二种形态指标。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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