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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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询问权利,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就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提出疑问,有关机关予以答复或进行说明。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
2、遵循“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题询问工作是询问工作的改革深化和延伸拓展,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专题询问原则上不少于2次。第二章对象和选题第五条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也可围绕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第六条专题询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具体的询问对象由主任会议根据询问议题和内容确定。询问对象除县人民政府可由分管副县长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到
3、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由办公室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专题询问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开展专题询问。第八条专题询问的主要问题可根据下列途径确定:(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S)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五)通
4、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其他途径征集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S)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工作;(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五)召开专题询问会议;(六)反馈专题询问意见;(七)强化督办落实工作;(A)做好专题询问公开工作。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应就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形成书面报告。视察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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