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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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建设平安、法治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与条件(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的制度。(二)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实行案件分类、以案定补、分级负担的原则。(三)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
2、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均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以奖代补”。(四)适用“以奖代补”的案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一致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且按时录入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案件。对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等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还应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2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并为纠纷化解做了大量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成功引导到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未造成矛盾激化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案件,且有相关调解记录案卷的
3、,按管理权限,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评审,可以酌情给予补助。(五)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非人民调解性质的商业、社会调解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二、人民调解案件分类(六)根据矛盾纠纷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1.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3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
4、盾纠纷。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4)按管理权限,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
5、盾纠纷;(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7)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三、案件补助标准(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一致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即认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标准为:1.简单矛盾纠纷,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含口头调解协议书),具备双方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签订协议图片,且完成网上信息登记的,每件补助50-IOO元。2 .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双方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签订协议图片、附有给付义务在500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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