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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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会令第73号日期:2011年08月01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削减关联交易、避开同业竞争、增加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加持续盈利实力。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值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刚好向上市公司供应信息,协作上市公司真实、精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次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方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3、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西zo管理方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第八条管理方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
4、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其限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限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依据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据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刚好披露信息。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
5、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依据管理方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6、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须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淌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淌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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