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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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方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与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托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
2、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托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 .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 .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 .劳动(聘用合同;5 .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供应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 .持证人依据国家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2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
3、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供应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3 .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4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5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嘉奖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嘉奖加分的,由表彰嘉奖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
4、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6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供应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7 .其他须要的相关材料。(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须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1 .结婚证;2 .配偶身份证;3 .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4 .子女诞生医学证明;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安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6 .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一般中学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供应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除特别说明外,全部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第五条(材料受理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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