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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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根据信息化条例和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包括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领域和电子政务领域所有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等。第三条根据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智慧澧县建设资金,用于全县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内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国有投融资平台
2、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投、融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驻澧有关单位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按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全县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统一使用澧县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数据中心作为政务数据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依照相关规定使用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种网络环境;统一使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第六条县智慧澧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组织审议全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智慧澧县建设专项
3、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管全县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类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拟订全县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类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拟订智慧澧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按程序经县智慧澧县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负责全县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工程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估;对项目的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设备进行登记。县国家保密局负责组织涉密信息
4、项目建设详细技术方案保密性审查;组织涉密信息系统工程测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初验和运维管理(自负部分)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报告书。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实际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资金概算。第八条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报县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和建设资金概算额度。第九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经县智慧澧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
5、发布。多个单位共同建设和使用的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二级单位建设项目申报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含成熟软件)项目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实施采购活动。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条方案编制。确定资金来源和概算额度后,编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细化建设内容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明确数据共享实施方案,明确功能需求和设备选型。没有技术力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服务的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第十一条立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进行项目立项
6、审查。第五章项目评审第十二条技术评审。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涉密信息项目建设按涉密程序组织评审,评审结论经县国家保密局审核后行文。技术评审意见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启动采购活动、签署项目建设合同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不能组织实施的,应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重新组织技术评审。第十三条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政府采购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组织单位根据县行政审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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