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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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1.申请的批准。(八)申请批准使用多普勒雷达或者惯性导航系统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始进行评审飞行30天之前,向中国民航局提交请求对该系统进行评审的申请书。(b)申请书应当包含:(1)该系统的简要经历资料,向局方证明所申请使用的系统有足够的精度和可靠性。(2)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进行初始批准所需要的训练大纲课程计划。(3)符合局方要求的维修计划。(4)设备安装说明。(5)对使用手册的建议修订,该手册列出所申请使用系统有关的所有正常和应急程序,包括当设备部分或者全部失效时继续保持导航功能的详细方法,以及当系统之间发生异常的较大差异时确定最精确的系统的方法。就本附件而言,
2、较大差异是指导致航迹超出准许范围的差异。(6)对最低设备清单所做的任何修订建议,以及对这种修订的充分的论证。(7)使用该系统实施的运行计划,包括在航路长度、磁罗盘可靠性、航路设施的可利用性,以及为支持该系统所用的进出口点和终端区无线电设施的充分性等方面对每条航路的分析。就本附件而言,进出口点是指长距离航行开始或者终止使用远程导航的特定导航定位点。2.设备和设备安装的一般要求(八)惯性导航和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安装。(b)驾驶舱布局应当便于坐在值勤位置上的每个驾驶员观看和使用。(C)当系统内部发生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时,该设备应当以目视的、机械的或者电气的输出信号表明输出信息无效。
3、(d)系统内部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不得导致丧失飞机必需的导航能力。(e)系统位置的校准、更新和导航计算机功能不得因飞机的正常电源中断和转换而失效。系统不得成为有害的射频干扰源,也不得受飞机其他系统的射频干扰而严重影响工作。(g)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及其补充,应当包含必需的有关资料,以确定正常和应急使用程序,并应包含惯性导航和多普勒性能相关的使用限制(例如提供地面校准能力的最高纬度,或者系统之间的差异)。3 .设备和设备的安装惯性导航系统(INS)(八)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惯性导航系统,它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导航计算机和基准组件)。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是工作的。双套系统可以由两套惯性导航
4、系统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惯性导航装置和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4O(b)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具有:(1)适合于该装置计划用途的所有纬度下有效的地面校准能力。(2)校准状态显示或者完成导航准备的灯光显示,向飞行机组表明已完成校准。(3)以准确的坐标表示飞机的现在位置。(4)相对于目的地机场或者航路点位置的信息:为进入与保持预定航迹和为确定偏离预定航迹的偏差所需要的信息。(ii)为确定到达下一航路点或者目的地机场的距离和时间所需要的信息。(C)当安装的惯性导航系统(INS)没有存储器或者其他飞行中校准手段时,应当有一单独电源(与主推进系统无关),至少能提供足够的电力(根据分析证明或者在飞机上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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