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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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国第七次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提升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战备效益优先,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
2、应急支援”使命任务,为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铸就坚不可摧护民之盾作出新贡献。(二)主要目标。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到2025年,基本形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人防规划引领。深化规划融合,做好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约束性内容和指标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且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规划设计条件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落实人防控制指标和配置标准。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
3、照人防要求实施,推动人防规划落地落实。(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建设局)(二)构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机制。2022年11月1日起,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统一登记至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产权人)。改革前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结建人防工程,通过相关程序将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产权人名下,原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暂不确权及移交。(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税务局)(三)转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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