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股票等个人所得税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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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介人转让股权、股票等个人所得税规定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1.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
2、例税率征税。3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4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5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6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1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2 .职工
3、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3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四、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包括其他税种优惠,深港通同。)香港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2内地投资者投资联交所股票一企业K个人一企业2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的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10%税率代扣。C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一(1)上市H股,H股公司按20%税率代扣。,(2)上市的非H股,中国结算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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