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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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原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安徽省内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
2、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采集、检验检测和分析研判,以及对风险信息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技术机构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或依据国内、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对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实施、预防为主、闭环处置原则,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风险信息采集
3、、监测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研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风险信息处置。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第八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风险信息采集、监测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研判工作,组织开展风险信息处置。第九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第十条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撑工作的机构,负责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采集筛选、风险分析研判,提出风险信息处置意见建议。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如实提供风险监测所需资料和
4、信息。第二章风险信息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第十三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一)生产者、销售者报告的;(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五)技术机构发现的;(六)产品伤害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七)有关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产品召回、预警信息;(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九)其他渠道采集的。第十四条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风险信息来源、内容等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采取预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将采集的风险信息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章监测实施
5、第十五条以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优先纳入风险监测实施计划:(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二)涉及的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四)可能导致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六)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七)其他需要优先纳入的。第十六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通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通常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技术机构。(二)技术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产品现状分析与检验检测的必要性;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抽样方式和数量、检测要求,费用预算、时间进度安排、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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