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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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排查、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是指根据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有关技术标准,排查判定结论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具体情形为:地基基础明显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
2、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屋架(屋面)或围护系统存在倒塌或脱落风险;房屋场地有滑动迹象或其他地质灾害风险。第三条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主体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指导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二)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重大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完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网格化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强化工作经费保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三)协调推动本级政府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
3、求,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四)制定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等配套指引。第五条县(市、区)住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二)细化完善辖区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机制,建立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闭环工作流程;(三)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帐,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整治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统计汇总有关信息数据,指导乡镇、街道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治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四)协调推动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处置房屋安全应急事件;(五)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
4、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协调推动乡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告后,或者大风、暴雨、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以及灾害实际发生后,组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二)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并督促采取避险措施,并抄告有关行业部门和县(市、区)住建部门;(三)及时组织实施辖区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并做好已封房屋日常巡查工作。存在结构倒塌
5、风险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依法拆除,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推动因地制宜采取零星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措施处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主体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不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二)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三)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和修缮、维护,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五)协助、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八条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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