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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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管理,促进地方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等进行管理。第四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主管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地方级自然公园。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第六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和山东省自然资源专家库抽取相应领域专家,设立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承担地方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撤销的评审工作
3、,为地方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项目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地方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撤销,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范围边界及矢量数据核实和地方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前根据需要,可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第八条设立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旅
4、游服务设施。(三)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四)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五)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单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申请设立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地方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地方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5、;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公示情况等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包括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等。(三)影像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地方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地方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围边界和功能区。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可以申请地方级自然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地方级自然公园,经审查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调整地方级自然公园
6、范围。申请地方级自然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地方
7、级自然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对地方级自然公园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得撤销。地方级自然公园出现生态功能丧失、主要保护对象灭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地方级自然公园申请撤销前,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地方级自然公园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或保护对象恢复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少于2年,实施修复后仍达不到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撤销。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组织专
8、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无法满足地方级自然公园条件且不能恢复的,可予撤销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地方级自然公园撤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撤销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撤销的理由;生态修复方案或保护对象恢复方案及实施情况;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破坏地方级自然公园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一条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当包含地方级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围边界等数据。第十二条地方级自然公园变更名称或者依据勘界结果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数据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山东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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