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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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服务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城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区、区
2、、新区和景区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他县(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文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
3、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S)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四)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市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4、的,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测站或者水文设施。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迁建、改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三章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收集监测资料,具体包括:(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
5、和分析评价,为科学管理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提供依据;(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依据;(S)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及研究,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依据;(四)开展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依据;(五)开展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监测,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第十四条市、县(市)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因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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