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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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
2、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程序正当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
3、、申辩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六)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等共同构成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系,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执行标准等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
4、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五条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
5、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五)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严格评估后明确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本规则
6、,参照执行标准等本辖区内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做细化量化的相关法律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情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执行标准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规则等关于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将相关依据及具体条款等予以明确。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
7、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者原则性规定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个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个案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九条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协调、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另设案件审核机构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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