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挂靠、走票”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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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走票”的法律责任“走票”行为不肯定进行了“挂靠”,但“挂靠”行为必定伴随着“走票”,上述两种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接受“挂靠、走票”者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供应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2、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罚。“挂靠、走票”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状况下,本身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而以被“挂靠、走票”者的名义销售药品,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德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罚。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峻的或情节特殊严峻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担当刑事责任。所以不论被挂靠者还是挂靠者,如其行为达到肯定条件,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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