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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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人工繁育三有动物活动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本办法所管理的三有动物是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繁育三有动物以及其他参照三有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开展人工繁
2、育三有动物备案申报。个人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三有动物作为宠物的不在备案范围。第四条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逃逸、防疫要求。第五条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的备案登记工作。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备案工作。省林草局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数据库,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六条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种源前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前向所在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申报人需如实填
3、写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表,报备下列信息:1 .申请组织或个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资质信息,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 .人工繁育场所详细地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类名称、种源来源、繁育目的和用途、年出栏数量;3 .关于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和繁育目的相关的防逃逸、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情况说明;4 .人工繁育活动合法合规性自查承诺书;5 .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案信息或证明材料。第七条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备案申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备案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备案表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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