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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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林业厅2009年第4号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本油料种苗管理,促进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本油料的种源管理,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种源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现有木本油料种质资源,按
2、照国家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和组织开展调查选优工作,选出的优良个体或者群体应当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利用其种子、穗条建立林木良种基地或者直接利用其种子、穗条进行育苗用。第五条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本省木本油料良种,应当在公布的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从省外引进木本油料良种的,应当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引种试验成功后,方可在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第三章种苗生产经营第六条从事木本油料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种子法、种子条例的
3、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第七条凡国家和省投资的木本油料造林项目,育苗所用的种子和穗条应当是良种。并实行定点采种(穗)、定点育苗、定向供应,做到种源清楚、品种清楚。第八条生产经营的木本油料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纳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计划生产的种苗,应当经县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和调运。木本油料种苗质量检验、检疫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执行。第九条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木本油料良种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良种生产基地使用的繁殖材料为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林木良种;(二)具有一定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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