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大病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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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大病管理规范(一)门诊大病资格管理(1)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申办门诊大病资格需符合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和审批标准,从事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业务,必须取得住院定点资格、社区医疗定点资格(不含村卫生室)或特供药店资格。(2)门诊大病证年度期满后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网上年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网上接受审核信息,审核通过的打印门诊大病证并加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专用章。(3)门诊大病患者因病情、病种发生变化导致原定点医药机构无法提供治疗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的,应与原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后,个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地所在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可以中途变更,一个年度内只可中途变更一次。
2、(4)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年度期满后要求变更定点的,在年度期满后2个月以内,先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变更申请表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到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迁入手续,新年度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患者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二)门诊大病就医管理(1)设立专门窗口管理门诊大病工作。确认患者门诊大病医疗证核定的病种与网络信息一致后,在专用病历封面上逐一写明并加盖医保专用章。门诊大病病历档案应由定点医药机构集中保管。门诊大病病历档案包括专用病历、双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保管时间不少于一年。(2)医保医师应确认患者的核定病种,医保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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