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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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规范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严厉打击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以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通过12325等热线
2、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本自治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自治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第四条举报奖励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照举报材料、案件相关材料,审核举报事项的相关情况,办理举报奖励标准的计算、核审以及资金发放工作。第五条奖励举报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并接受审计和财会监督。第六条奖励条件及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发放规则
3、按照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执行。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体奖励标准为:(一)作出行政处罚但无罚没款或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三)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四)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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