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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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细则。一、制定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适当性原则。采用非强制手
2、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审慎原则。结合本细则内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二、适用情形(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本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3、,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主观过错程度较低;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4 .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
4、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及时履行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不得适用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或者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3 .当事人有不予强制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不属于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生态
5、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现场勘察、现场照片等取证工作,及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加强监管和指导,填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备案表,并及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2 .判定是否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需要监测报告、鉴定材料等支撑的,应当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程序”第1点的规定落实监管要求。逾期无法判定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措施。3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6、予实施强制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其他事项1 .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2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3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附件:1.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7、;2.相关文书。附件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强制措施依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监管措施1对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查封、扣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一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1.首次发现;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铭、碑、铭、镯的污染物,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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