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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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本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法律经验一、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其中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到各项财务税收问题,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正确与否不仅是合同法律关系纠纷中具有必要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很关键,但是合同法仅仅是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做出了系统性阐述,至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实务认定标准并未涉及。二、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将企业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该准则第五条规定
2、:“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的核心不在于租赁物所有权的是否发生转移而在于租赁物基于所有权的所有风险及收益发生了向承租人的转移。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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