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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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
2、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定。第四条交易的农村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交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共西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机构,须在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接受各级城乡融合要素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第七条全市城乡
3、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要按照交易规模和标的额,制定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县(开发区)级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咨询、受理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可逐步开展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投融资、招标采购等配套服务。第八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及其他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承诺遵守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四)承诺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4、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交易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经营权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二)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农村“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四荒地”使用权,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三)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依法可以流转的形式流转交易。(四)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交易;街道(镇)持有、代管及
5、受托管理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易。(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按份额或股份享受的农村集体资产财产权益的权利交易。(六)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七)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依法必招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八)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自有资金、
6、财政资金(依法必招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实施的各类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九)农业产业项目。包括蔬菜粮食等各类农产品种植类项目、中药材种植项目、畜牧养殖项目等农业产业项目的招商和转让。(十)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服务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农文旅融合项目的招商和转让。(十一)闲置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权利人自愿进行的出租、入股等农村闲置住房流转交易,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的流转交易。第十条农村产权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
7、(二)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三)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产权权属的合法有效权属证明;(五)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决议及批准文件;(六)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七)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对申请产权项目资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第十二条城乡融合交易机构对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
8、于以下内容:出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出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情形);交易条件、出让价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二)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网站、街道(镇)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信息,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以城乡融合交易机构网站首次信息公告日为起始日。(三)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必须在公告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变更或取消内容报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经审核后在原发布网站进行公告并通知已报名人,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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