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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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一)应急救助。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2、。3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标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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