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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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修正的必要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城镇排水行为,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取得成效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启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将条例修正工作纳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同时,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深入,条例部分条文难以满足当前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
2、要进行修正。二、修正过程我厅于2019年3月下旬着手开展修正工作。4月2日,我厅召开修正工作座谈会,邀请各市(州)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专家共同研究。4月18日形成初稿,庚即征求了21个市(州)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6月13日汇总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形成第二稿,再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6月26日汇总省级有关部门第二次反馈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提出了19条修改意见,13条采纳,3条综合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综合采纳、部分采纳及未采纳的已与意见提出单位沟通一
3、致,最终形成条例修正案(代拟稿)。2019年11月4日,条例修正案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原条例共9章54条,修正后共8章45条,总体减少9条。(一)将条例立法名称修改为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于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出台时间早于2013年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本次修正使立法名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将原文中涉及机构调整的行政部门名称、职能职责进行修改机构改革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名称、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本次修正作同步修改。()加强对污水处理设计工艺的验收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新增了第9条,加强对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和设计工艺的评审;新增了第26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化监督管理。(四)强化罚责,完善惩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对原条例缺少惩罚条款的部分进行补充,对原条例惩罚条款与上位法不符的部分进行修正。增加了第40、41、42条,删除了原条例第42、43、44、45、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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