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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修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说明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深建规(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将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市政府令第240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1日市政府令第34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经过总结经验、调研访谈,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完善询价采购监管立法的要求现行办法借鉴招投标法制度,以采购人负责制原则设计询价采购制度,以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
2、未定价材料设备定价行为。办法实施以来在执行中遇到一些乱象:应该执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未按照办法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有疑似围标、串标的情况;实际采购已经完成后再上询价采购平台补走流程;在询价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却不完成采购流程;完成询价采购后变相拒绝成交等情况。这些情况扰乱市场秩序,使询价采购定价虚高,对询价采购机制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修订办法,加强对询价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规范询价采购活动的要求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部分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需要。一是关于材料设备采购受办法约束范围情形的表述已经过时,不能将目前市场上主流合同情形下招标未竞价的材料
3、设备采购有效纳入办法的约束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某些关于询价采购活动程序的规定与现行相关制度做法存在脱节现象,影响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是当施工单位作为采购人时,对其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过于薄弱,有待加强;四是对于完成询价采购活动后采供双方后续行为无约束,导致有采购人或供应商随意毁约等扰乱询价采购活动等行为,急需完善。二、办法(修订稿)的主要创新点一是建立询价采购多方监管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配合办法上位法造价管理规定,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设立监管机制,通过进一步明确询价采购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完善询价采购监管机制
4、。二是突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责任人的地位,通过落实建设单位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责任,可有效避免其他采购人不规范操作带来的不良影响,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力和公信力。三是完善和优化交易全流程,解决机制覆盖时存在的盲区和漏洞,进一步适应市场化运作,凸显更加灵活、高效的应用模式。解决现行办法与市场新环境、新形势不相符的规定,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办法(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稿)共22条,对现行办法修改15条,增加7条,删除1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建立询价采购多方监管机制,提高询价采购监管能力和公信力一是根据上位法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针对规避询价采购
5、、围标串标、不签订合同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设立监管机制,加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管;二是通过建立询价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化解询价采购过程中的矛盾,保证询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三是通过完善询价采购结果公示制度,对询价采购活动实现全流程监管,加强社会公众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立项目结算审核(评审)部门对询价采购结果的监管制度,利用市区两级结算审核(评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询价采购活动的事后监管能力。(二)提升建设单位主体地位,加强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他单位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纳入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二是建立建设单位对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成员、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结果的审核确认制度;并明确需由建设单位牵头组建询价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建设单位对询价采购全过程关键节点的管理能力。(三)完善和优化交易全流程制度,提高询价采购效率和成功率一是建立询价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当同一个建设工程需要多次进行询价采购活动时,可提高询价采购的效率;二是建立多平台共享询价采购信息制度,鼓励采购人在其他平台同步发布询价采购信息,提高询价采购的成功率;三是将询价采购结果纳入合同网签制度,实现闭环管理,提高询价采购的成功率;四是建立询价采购前市场调查制度,提高询价采购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