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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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一、设置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
2、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健康,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2)规划引导,有序发展。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3)公开透明,质量为先。提高医疗机构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4)注重效率,动态调整。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
3、率投入,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发挥医疗资源最大效率。二、基本要求(一)功能定位1.三级医疗机构:发展专科特色,提高专病医教研综合能力;以诊治疑难杂重病种和病人为主,开展临床教学、培训、科研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带教工作;在医院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2 .二级医疗机构:在区域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人群的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3 .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面向社区和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康复、护理服务,具备妇女儿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康复以及健康教育等功能。4 .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
4、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推进分级诊疗,有效共享、利用检验、影像、病理、血透、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二)床位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按不低于总床位(含治疗和长期护理床位)的30%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新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治疗床位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三)分类管理1.分区域:根据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等分区域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
5、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域,可取消除三级医疗机构和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外社会资本办医的机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5 .分专科:对于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做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6 .分层级:对于100张床位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做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限制。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诊所、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做具体限制。(四)设置选址1 .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2 .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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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设置 本市 社会 医疗机构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