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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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3)X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XX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X建保(2014)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X政办发(2017)X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城区(含乡镇,以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
2、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本县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缴纳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
3、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为: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库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形式进行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库保障家庭。第六条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房改办、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生态环境、工商、税务、监察、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自治县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
4、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内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第二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
5、业、学校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县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县住建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第十一条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o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o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
6、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七)其他资金来源。第十三条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
7、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县住建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监督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或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实行管办分离,移交给专门的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其他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
8、担。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120%、且略低于同地段同户型住房租金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租赁价格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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