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引发案中案医院历经两次诉讼赔偿150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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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引发案中案,医院历经两次诉讼赔偿150万I医法汇案情简介王女士(29岁)因“孕9月余”入住部队医院待产,入院后经全面检查,考虑胎儿为375040OOg大小,医院向王女士交待病情后要求顺产,严密观察待产。入院第10天早晨6时许,王女士出现规则宫缩,12时26分侧切分娩一女活婴即患儿因囱,重4000g,身长50cm,l分钟、5分钟、10分钟阿氏评分10分,查右上肢活动弱。王女士于分娩1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宫内孕41周+3第一胎枕左前位,已产;母儿ABO血型不合;肩难产;新生儿溶血性黄疸;臂丛神经损伤,巨大儿。患儿出生后第2天即转市妇保院住院新生儿科治疗,治疗12天后出院,出院
2、诊断为右上肢活动障碍、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AB。血型不合溶血病、心肌损害、上呼吸道感染、巨大儿、卵圆未闭、动脉导管未闭。出院15天后,患儿到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脑神经损伤,之后一年多时间内,患儿多次到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期间,患儿还曾多次到北京、上海等多家知名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患方认为患儿目前损害系部队医院医疗过错所造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才员失共计38万余元。法院审理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产前评估欠慎重;2.缩宫素使用欠妥当;3.助产操作欠谨慎;4.告知不充分。其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医方的上述过错
3、为同等一主要因系,过错参与度拟为5060%。患方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服认为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应为100%。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意见为,评定医方过错的原因力为同等一主要因素,并无不当,评定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中参与度拟为50%-60%,说明鉴定人的意见是倾向于医方过错为主要因素。鉴定意见仅是技术性意见,供审判机关在审判时参考,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医方承担过错的主要原因力中的56%95%范围内进行评定。一审法院认为,部队医院对患儿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95%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赔偿患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医患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患儿因看病新发生了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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