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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文物局2024年5月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管理,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等规定,结合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具体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辖区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
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资质(下文简称“文物保护工程甲级、一级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二级、监理乙级资质(下文简称“文物保护工程乙级、二级资质”),审批增加文物保护工程乙级、二级资质业务范围、资质证书内容变更,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四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二、资质标准第五条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
3、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第六条施工二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
4、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五)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六)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第七条监理乙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5、,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三)近三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五)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北京市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和增加甲级、一级资质业务范围、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
6、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有关要求办理。第九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乙级、二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审批文件。第十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证照信息应与其申请的资质信息相符合。第十一条文
7、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四、年检第十二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资质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十三条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取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参加年检。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申报表;(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
8、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四)法人代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复印件;(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首页、签字页、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申报表;(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9、;(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申报表;(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监理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第十七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在向社会公示后对年
10、检合格的资质单位加盖年检合格章。甲级、一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八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认定年检不合格:(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二)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四)有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工
11、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认定年检不合格:(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四)有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
12、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认定年检不合格:(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工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
13、录在案的;(四)有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年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甲级、一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
14、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乙级、二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处理。五、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师的认定、责任、管理及培训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施工专业人员、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
15、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第三十三条北京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工程施工专业人员、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六、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业务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