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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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已于3月26日经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3月29日附件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特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2、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评估、审核及监督管理。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第四条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之一。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第五条矿山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
3、山。第六条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实施方案编制。所有新建矿山和大中型生产矿山均需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小型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二)实施方案备案。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及电子文档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4、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12月20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实施方案公示。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实施方案摘要应在企业门户网站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在建设方案实施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需延期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第三章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第八条申报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二)近三年未受到自然
5、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的;(三)矿山企业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四)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三年;(五)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差别化管控要求;(六)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其他先决条件。第九条绿色矿山申报程序。(一)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自评估报告,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送市级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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