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项目法人变更与不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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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项目中项目法人变更与不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应对(一)管理主体责任界定不清风险目前,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的都是建设阶段的项目法人,因此建设期间内的责任主体比较明确,但是对项目全过程的责任尚不尽清晰。特别针对合作期限较长的PPP项目来说,项目的整体效益有赖于前期立项、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项目法人的统一有益于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主体,避免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扯皮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在部分项目中,政府可能为项目实施而组建临时建设管理单位或者建设指挥部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前期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而待项目竣工后该临时机构就可能面临解散的风险,造成PPP项目在运营期内责任主体不明确
2、的问题。可见,只有建立责权利统一的项目法人制度,才能有利于加强项目的内部管理和项目专业化的管理规范。(二)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风险根据建筑法第8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1 .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2 .施工许可证办理时应满足已完成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等前置条件;3 .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因此,社会资本在中选并成立项目公司后,应依法开展项目法人的变更工作,并确定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建
3、设单位,否则由于无法满足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前置条件,可能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可能造成障碍。(三)资产所有权取得的风险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PPP项目资产所有权应基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因此,即使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有权获得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已通过划拨等方式成为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使用权人的,在
4、现行法律法规下可能会影响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所有权的取得。特别地,由于实践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无法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而直接将土地使用权人认定为项目的资产所有人的情况,因此在对土地使用权属主体不进行变更的前提下,在实践中也可能对项目公司实际取得所有权产生障碍。(四)其他权益取得和义务承担的风险在不对项目法人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还存在项目公司无法享受到项目法人所应享有的其他权益,例如,以项目法人身份对外签署合同、获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以及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等。同样地,在相关义务承担方面,是否对项目法人进行变更也会存在差异,如税负的承担等。虽然上述对项目法人不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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