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规则 (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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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朝阳区调解工作,充分挖掘朝阳区律师资源优势,不断壮大朝阳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结合朝阳区调解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关于加强朝阳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参与调解工作的律师应符合以下要求:1 .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域内;律师本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律师事务所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2 .律师要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精通法律、恪守诚信;热心调解事业,擅长
2、纠纷调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3 .具有调解工作经验,或有过政府法律顾问和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经历的可以优先考虑。第二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当本着平等自愿、择优纳良、满足需求的原则,建立朝阳区律师调解员名录,并在名录范围内指派律师调解员从事法律宣传、接待咨询、承办人民调解案件等活动。第三条协会对律师调解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公开进行招募工作。第四条申请加入名录的律师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调解员申请表;(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三)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四)律师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第五条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执业年限、资质、个人执业经历、个人政治面貌、执业特长、参与调解工作经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衡量,初步确定律师调解员名录候选名单。第六条协会应在招募通知报名截止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律师人民调解员名录候选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编制朝阳区律师调解员名录并予以公布。第七条对于符合人民调解要求的相关案件,由协会进行指派。第八条律师调解员承办调解案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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