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技术产业促进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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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海技术产业促进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为贯彻加快海洋强国建设国家战略,落实海南省“陆海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海南省深海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深海创新中心”)依据海南省深海技术创新中心章程和海南省深海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制定了深海技术产业促进(专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并于20222023年度启动了四批项目征集,立项项目共计27个。2024年,为进一步推动深海技术产业在海南省的发展和布局,深海创新中心拟重点支持深海领域企业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等省内园区进行落地和发展,并据此开展了指南编制工作,现根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
2、算,发布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分为产品化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及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人在申报产品化类项目与产业发展类项目时,可在符合指南重点支持方向与申报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申报内容;申报揭榜挂帅项目时,需根据榜单内容及揭榜要求进行申报。一、2024年专项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一)专项目标针对我国深海技术转化率低、关键核心部件仍需依赖进口、产业发展缓慢等关键问题,以我国自主研发的深海关键技术为基础,通过开展产品化和应用示范,实现深海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特别是关重小件的国产化和进口替代,在不断应用中实现技术及产品的迭代升级。力争孵化若干深海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和服务企业,促进形成链接
3、全国、覆盖全省的深海技术支撑和产业服务能力,促进海南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二)重点支持方向方向一:深海探测、作业技术及产品开发针对我国深海进入及探测装备发展和提升作业能力的需求,开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深海传感器、深海材料/能源/通信装备及深海智能化探测设备,形成产品,培育产业。方向二:深海资源开发利用关键重要技术和装备针对深海油气、海底矿产等深海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需求,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有利于实现国产化替代、促进产业发展的关键重要小件的研制和产品开发。针对开发利用深海生物与基因资源的需求,培育深海生物与基因资源来源药物、工业酶与生命诊疗用酶、生物制品等资源利用企业,开展来源于深海生物与基因
4、资源开发技术的产品化、产业化,推动海南省深海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注:动植物育种、养殖不在支持范围内)针对深海水下文物遗址探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求,开展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测试、海试与示范应用,支撑海南省和我国深海考古技术装备和作业能力提升。方向三:深海科技服务产业以推动科技成果应用、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目的,支持建立深海科技服务企业,推动在海南省、特别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等省内园区建设深海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二、项目内容(一)产品化类项目针对具有良好基础和应用前景、已完成工程样机海试验证的技术,通过产品化技术开发,形成可实现商业化销售或应
5、用的产品。此类项目有以下两种申报方式:1 .方式一:申报深海创新中心指南项目支持以企业牵头申报深海创新中心指南项目,开展产品化技术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稳定可靠、能够形成进口替代的产品,实现商业销售或在海洋工程、科考、科学研究场景上的应用。(1)项目内容针对近十年通过验收,且工程样机已完成海试验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的溢出技术成果(项目的溢出技术成果已获得专利知识产权),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产品化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稳定可靠、实现进口替代的产品,深海生物与基因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方向的申报项目需完成产品开发,产品技术参数和性能对标
6、国际上成熟的同类产品(无同类产品的须经专家评审)。在任务期内,产品技术指标和可靠性需经过明确的应用场景验证;构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和商业模式,开展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并取得市场化合同订单,市场销售或服务合同额不低于专项资助金额。(2)资助金额专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最终资助金额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牵头申报单位需进行经费配套,配套经费不得低于本专项资助金额。专项资助经费可用于科研材料购置、产品测试/海试、项目聘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绩效,以及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可量化考核的直接成本,不得用于业务开发、营销及销售或与基础研究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3)申报要求海南省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
7、直接申报。海南省内的非企业类单位及海南省外的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在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之前,在海南省注册企业,作为立项后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支持注册地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等园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申报。牵头申报单位可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合作单位不限注册地,参与单位(含牵头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牵头申报单位需承担项目中50%以上的研发工作,且申请专项经费预算需超过专项资助金额的50%。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要进行产品化开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的溢出技术成果,应在申报本专项前取得专利
8、知识产权,且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其专利权人。否则,牵头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本专项前,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书面合同(原专利权人应为该专利的实际研发单位,合同中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被许可使用专利知识产权的地区、期限以及方式),或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转让书面合同(原专利权人应为该专利的实际研发单位,并就专利转让事宜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海南省外申报单位需在项目立项之后半年内将专利知识产权转移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检验、测试及海试应优先利用深海技术装备综合试验与检测中心等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指标的考核需有第三方专家现场见证。(4)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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