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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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为落实绿色发展新要求,加快推动全区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现节能减碳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第三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征集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和编制年度资金支持方案。区财政局负责节能减碳资金
2、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合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机构。支持对象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且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能源结构调整方面;(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方面;(三)引领示范方面;(四)节能降碳管理与能力建设方面。第三章资金支持标准第六条资金支持标准(一)能源结构调整方面1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奖励。2 .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奖励。3 .对申购使用绿色电力且促进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单位按照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4 .对能碳监测监控系统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5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奖励,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奖励。(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方面6 .对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三星正式标识认证的既有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60元的奖励,对通过
4、国家绿色建筑二星正式标识认证的既有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40元的奖励。7 .对于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高标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对执行一般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给予每建筑平方米50元的奖励。8 .对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1.EED)认证粕金奖的建筑,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三)即领示范方面9 .对经北京绿色交易所认定,当年度实现碳中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等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10 .对列入国家、北京市绿色低碳相关试点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项目一
5、次性50万元奖励,市级示范项目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11 .对通过国际或国家级相关标准认证的绿色低碳门店,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每个门店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四)节能降碳管理与能力建设方面12 .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给予20万元节能奖励,对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5万元节能奖励。13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课题研究、节能咨询服务、节能项目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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