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处置与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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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处置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规范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程序,创造良好的医疗氛围,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防范是在预防为主、尊重医学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基础上,院科两级、多种机制下严格监管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医疗纠纷的处置是在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基础上,团结一致,集中集体智慧,客观、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置医疗纠纷。第三条责任追究以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历书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卫计委、我院各项管理规范、
2、制度为准绳,以病历、检查单、鉴定书等证据及沟通办调查了解的情况为事实依据,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贯彻教育为主的宗旨,客观公正的对确实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处理。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四条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核心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及时、准确的书写病历。第五条医院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及命、坚决给予相应的处置;对于在质量检查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将给予对应的奖励。第六条医务科、护理部每年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操作训练,加强“三基”训I练,定期组织医务
3、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切实提高诊疗服务水平。第七条医院每季度组织各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和院领导,对全院本季度质量检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集中讨论、分析,并针对相关问题给出明确的整改、处置意见。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置部门及职责第八条根据相关规定,我院成立医患关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第九条纠纷科室、医患关系办公室为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置部门,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沟通办工作的开展。第十条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认真接待投诉人,做好投诉记录;负责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了解和核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讨论、风险评估;负
4、责进行医疗纠纷的协商、鉴定和诉讼工作;负责与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向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方的索赔工作;负责提出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意见等工作。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置程序第十一条医疗纠纷分为小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纠纷三级。一般医疗纠纷指参与人员少,纠纷规模小,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程序影响不大,但是可能涉及赔偿的纠纷。重大纠纷指发生患者死亡、伤残导致的聚众或停尸闹事、扭闹医务人员、损坏公私财物或者严重干扰和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疗纠纷。第十二条对于各临床、医技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当事人、科室负责人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同患方进行沟通,并作好医患沟通记录。经科室协调、处理后
5、无效的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备案,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医患关系办公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第十三条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纠纷投诉后,对于事实简单、清楚的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当同患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对于事实不清的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调查、了解,各科室均应积极配合。医患关系办公室对调查了解到的材料应专档予以保存。第十四条医患关系办公室在必要时组织医院内部专家对待处理纠纷进行讨论、分析,并对纠纷的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专家讨论意见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入档保存。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导致赔偿的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对于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合川区医疗纠纷投诉处
6、理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关鉴定或诉讼。第十六条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及时签订协议书;财务科在协议及司法文书生效后应当及时支付协议书、司法文书中所载明的金额。第十七条医院支付有关金额后,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申请。第五章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中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应该承担经济责任。本制度所指的赔偿金指: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从医院支付给患者的所有费用中扣除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金后的金额,即医院实际承担的部分。超出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偿总额后或无保险公司承保期间
7、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赔偿金参照同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额进行计算。特殊情况下导致医院支付给患方的总金额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险机构赔付金的部分,医院实际承担的赔偿金与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由医院承担,医院可酌情让当事人或当事科室承担一定金额。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计算后,单件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当事人最终承担的责任金额不超过该当事人上一年度在院收入总和;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最终承担的责任金额不超过该当事人事发前一个月收入总和的十二倍。第十九条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追究是根据赔偿金的多少,将赔偿金分为六个部分,各个部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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