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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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市场,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支持我市企业举办展览项目,打造本地会展品牌;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国内市场。第二章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第六条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一)举办展览项目本项包括“首次举办的贸易类展览”、“持续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和“消费类展览”三类,每个单位在本项下年度累计可获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1 .首次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
3、为主的展览)在中山市内首次举办,结合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装备制造、光电光学、灯饰照明、中山美居、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时尚产业等中山特色产业,展览净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1)场馆租赁费用扶持按实付场馆租金的3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0家,组成企业主要为该行业的代表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企业等相关企业,专区总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3)
4、引进展览项目扶持若该项目为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展览,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我市展览公司承办,展览规模在100Oo平方米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参展商不少于3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另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2 .持续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对在中山市内非首年举办,展览净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参展商占比不少于3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1)场馆租赁费用扶持按实付场馆租金的15%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10万元。(2)按数字化转型扶持对在展会期间运用5G、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线上展会平台,开展云推广、云对接、云洽谈等活动推进展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且线上展会展期不少于3天、线上成交额不低于总成交额20%的展会,按线上展会平台投入成本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3)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5家,组成企业主要为该行业的代表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企业等相关企业,专区总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且中山品牌专区总订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3 .消费类
6、展览(即展览面向消费者,不包括以专业观众为主的展览,汽车类展览除外)对于在中山市内举办的,结合电子信息、中山美居、年货、现代农业与食品等中山特色产业,展览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入场观众数不少于100Oo人次、成交金额达到100万元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场馆租赁费用扶持,按实付场馆租金的2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二)引育办展企业本项包括“办展企业落户扶持”和“办展企业成长扶持”两类,落户扶持及成长扶持不可同时申报。1 .办展企业落户扶持对在中山新设立(含迁入),具备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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