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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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市水利局起草了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供水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的需要。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福祉,是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城乡融合发展的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作为重大民生实事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进行了再部署,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级部署,
2、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二)制定供水条例是维护广大农村群众最根本权益的刚性需求。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喝上安全、稳定的“放心水”,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生活需求,是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到2023年底,全市农村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96%,规模化供水人口覆盖比例达到81%,贵池区、东至县部分区域实现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的提升,极大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当前农村供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迫切需要构建农村供水法制保
3、障,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三)制定供水条例是实现高质量推动农村供水事业的制度保障。由于池州市地处皖南山区,农村供水区域发展不平衡,全市仍有分散供水工程7800余处,山丘区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小、管护难度大,干旱季节、节假日供水保障能力不足,部分村内管网跑冒滴漏现象突出,农村供水仍是一项长期、动态、复杂、艰巨的任务。只有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刚性约束的法律法规,才能落实农村供水长期稳定的政策保障、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理清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从而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切实巩固住、维护好群众切身需要的农村供水建设成果。二、起草过程2023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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