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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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价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
2、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第四、第五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二、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各地结合当地油品升级进程,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省为单位或以城市为单位自行确定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并适时按上述加价标准操作,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三、试点地区加价政策衔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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