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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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诊负责制度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全程负责的制度。一、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二、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不得擅自更改分诊科别。病情涉及到两个科室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2、三、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及时会诊。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四、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专业组长,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在尚未作出裁决前,由首诊科室负责诊治,不得推诿。五、经会诊确定为他科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应及时完成所在科室的病情记录和交接注意事项的记录,并向接受科室医师做各种交接。病人如需住院,须待病情稳定,允许转送时,由首诊医师负责与有关科室联系,落实好接收病室。并由首诊科室医师及护士护送到对方科室。六、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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