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类永续债在单体及合并报表列报中的实务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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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蹴永续债在单体及合并报三列报中的实务探讨引言永续债是一种混合类金融融资工具,其特殊性是符合一定条件可计入权益,发行人在产品期限、赎回、利息支付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对于重资产高负债企业既可以有效降低杠杆率,也能增加融资需求,自主选择保持适当流动性。因此,继2018年五部委发布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既是改善财务状况和负债结构的客观需求,也是响应监管要求的理想选择。为规范永续债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3月下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运用及会计核算规定进行明确,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所
2、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时,应以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断准绳,分析和判断合同条款内容及其经济实质,规范会计处理。该规定为永续债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提供了支撑依据,但对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详细区分标准缺少明确指引。随着永续债存量规模的不断增大,为进一步细化永续债核算判断要点,财政部于2019年在对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整合基础上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
3、的会计处理提供进一步规范和指引。一、永续债主要条款的分析与判断结合财政部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行人应当基于永续债合同条款的经济实质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经济强制或激励作用条款除外,除非间接形成合同义务),以此作为划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判断总原则。永续债的条款设置,主要包括票据期限和赎回条款、票面利率和重置条款、清偿顺序、利息延迟支付和强制付息、担保状况等方面。对于永续债条款进行判断分析时尤其是关注以上条款及可能构成“间接合同义务”的发行条款内容,并分析其对应合同实质。一般而言,无强制付息要求、无明确到期日、次级债务清偿顺序及跳
4、升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利率水平等条款即代表发行条款“股”性较强,这类发行条款的永续债有可能计入权益。具体来讲:(一)票据期限和赎回条款根据2号文相关规定,如果永续债没有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无权要求清偿,一般可以考虑将其列为权益工具;若有初始期限且发行方在行权日能够自主决定展期,则通常将其列为权益工具,否则列为金融负债。可以看出,永续债无明确到期日、发行方有自主展期权力及持有方不得要求清偿等条款符合“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的经济实质,也更像股本的“不能随意退回”“无明确期限”等属性。(二)利率跳升和重置条款根据2号文规定,如果永续债利率跳升幅度较小,则通常认
5、为不构成间接义务,一般可以考虑将其列入权益工具;若利率跳升幅度较大,则通常认为构成问接义务,一般列入金融负债。从现有永续债券票面利率和重置条款来看,利率跳升幅度多为300个基点,最低水平为100个基点,最高水平为500个基点,较高的利率跳升幅度导致实际有效存续期限较短。需注意的是,在利率跳升机制下,若永续债总跳升后利率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利率水平时,发行人可能面临将永续债从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风险。(三)清偿顺序根据2号文规定,若永续债偿还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务,则一般可以考虑列为权益工具;若永续债偿还顺序与普通债务相同,则发行方应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
6、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审慎考虑是否应列为金融负债。一般而言,如果永续债债务清偿顺序为次级,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条款认为符合权益工具确认条件。(四)利息延迟支付和强制付息根据利息递延支付的触发条件,目前市场上发行永续债利息递延可分为选择性递延和强制性递延。所谓选择性递延是指发行人自主选择利息递延或取消支付;强制性递延是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情形发生时发行人必须递延或取消支付。一般认为,选择性递延发行人递延支付的年限越长、限制性条件越少、不可累积且无其他惩罚性条款,越符合权益工具的特征。市场上大多数永续债都有递延付息条款,但发行人实际选择递延付息的债券极少,主要基于维护市场
7、信誉以及融资环境的考虑。(五)担保状况一般在普通债券发行时会设有担保条款,永续债发行设置担保条款会增加偿本付息的债务属性,因此,大多数计入权益工具的永续债都不设担保条款。此外,我们经常看到在永续债募集说明书中,会有一些取决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而要求发行方立即偿付本金及利息的条款。比如,发行人分红触发强制付息条款等,这些条款的设置通常是为了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在判断这些条款是否构成“未来义务”条款时,应当分析这些导致未来支付现金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是否能够由发行人自主进行控制,投资人保护条款一般不被认为构成“未来交付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结合发行人募集说明书,针对以上任一条款的分析应结
8、合其他条款进行综合判断,“撕开伪装的外表”,深入分析条款背后的经济实质,进而得出有效的判定结论。总的来说,要把永续债划分到权益类工具,应符合未来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避免交付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相关判断结果。二、永续债的发行、回购等在单体报表列报“其他权益工具”主要用来核算公司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属于权益工具的各类金融工具,如优先股、永续债等。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符合计入权益条件的永续债在单体报表层面在“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核算。在永续债发行、回购的以下几个环节中,应当根据发行条款进行判断处理及报表列报:一是企业发行永续债根据合同条款判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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