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涉税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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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涉税要点布衣老农陈辉财税2023-0115发表于河南支持企业创新减税新政变化及要点分析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陆续出台,本文从新政变化之处、政策适用要点、税务管理要求等方面,对支持企业创新减税新政予以分析。一、购置设备支出叠加扣除优惠新政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2、以下简称“设备”),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给予企业实实在在的双倍税前扣除优惠。新政享受优惠的主体限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但未要求所购设备必须用于研发,也无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在政策执行中需关注以下三个要点。要点一:设备必须是今年四季度“新”购置。这里的设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且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企业购进的作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商品等用途的设备,不适用28号公告。实务中要避免两种误解,一是所谓“新”,是新增的意思,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强调
3、“新”,仅为区别于企业原有资产。二是所谓“购置”,仅指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并不包括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以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情形。要点二:准确把握税前扣除时点。对于税前扣除时点的确定,涉及两个关键时点。一是要确定资产的购进时点。设备购进时点必须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方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购进时点的确认原则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分期付款、分批开具发票,以及赊销方式下销售方取得全部货款后方才开具发票等
4、特殊情形,以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来确认购进时点。二是要确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时点。为使高新技术企业更快享受新政红利,28号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突破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扣除时点的一般处理原则,无需考虑设备是否已投入使用,以及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只要资产购进时点在2022年第四季度,就允许在2022年度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同时按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适用叠加扣除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条件。A公司于2022年12月以银行存款购进一台单位价值为800万元的设备,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鉴于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时间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满足28号公告要求,可以按规定在2022年度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80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800万元。A公司购置该设备可在税前扣除1600万元(800+800)。要点三:不可任意变更适用政策。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适用或放弃叠加扣除优惠新政。如处于定期减免税期间,或考虑叠加扣除优惠新政形成税收与会计处理差异调整,产生的财务核算负担及遵从风险等因素,部分企业可能选择放弃设备叠加扣除优惠新政。为避免发生恶意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当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
6、,不可任意变更适用政策的规定,仅是针对单个设备而言,单个设备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现行政策要求,一次性税前扣除设备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有关设备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设备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设备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及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7、二、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28号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鼓励企业改造和更新设备。现行政策规定,仅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新政享受优惠的主体突破了这一限制,在政策执行中需关注以下三个要点。要点一:明确新政适用主体。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新政的适用主体为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即剔除两类纳税主体,一是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研
8、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现行政策规定的负面清单行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此外,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要点二:关注新政执行期限。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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