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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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第三条农田基础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应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第四条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一)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灌溉站、排涝站等工程正常运行。(二)农田机耕道路、桥梁及农田防护
2、工程管护。确保农田机耕道路、桥梁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三)变压器以下低压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管护。确保农田灌排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对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市财政每年应预算安排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村农田
3、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第九条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农田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基础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十条管护职责分类:(一)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主体承担,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道路、桥梁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二)专项维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组
4、织,主要包括: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工程设施修整、设备维修更换等;(三)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维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四)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损坏人拒绝修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管护模式和内容第H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第十二条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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