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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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J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2024年3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以下简称“省委10号文”),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促进矿产资源安全有序开发,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2、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为了建立符合山西矿业特殊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系。二、制定依据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和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等文件制定。三、主要
3、内容说明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空间布局方面,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一是要求新设矿业权应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妥善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矛盾冲突,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二是已设矿业权应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三是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单独选址用地外,其它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不得挤占重点勘查开采区。确需压覆的,由省厅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第二部分,在出让规模方面,落实新的准入要求。一是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不再新出让小型矿山。二是探矿权转采矿权、改扩建的铝土矿、铁矿
4、、铜矿、石膏矿、金矿、镒矿、水泥用灰岩矿、冶镁白云岩矿、露天采石场等矿山,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省委10号文要求的,应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第三部分,在出让方式选择方面,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一是对大中型矿山以及整合重组后达到大中型规模的矿山,可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对小型矿山不再批准增加资源、增列矿种,按照省委10号文要求,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二是大中型矿山周边(属同一矿体向外延伸情形)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零星资源、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仅限中型以上矿山)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资源,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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