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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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柴桑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柴桑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管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城市停车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门店装修、校舍等房屋修缮、庭院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现场,和待开发场
2、地、批而未建地块、物料堆场等城市裸露场地。第四条各乡(镇、场、区、处、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辖区各部门对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负责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工程等省级及以上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公安、铁路、工信、教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已取得建设
3、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应会同区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建议区政府采取应对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将空气质量监测索源中发现的施工扬尘污染问题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用地、批而未建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弃土点用地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修缮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证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经营许可的核发和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违法行为。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城市水利、交通、铁路、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管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由各施工许可机关监督管理。区工信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类物料堆场的管理部门负责堆场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区教体局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治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对参建的施工总承包单
5、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二)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三)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负监理责任,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监理实施细则。(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6、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
7、工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三)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四)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8、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全区建筑工地按相关规定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为三枪一球,高清可控球型摄像机必须安装在施工现场的最高点;工地施工现场所有主要出入口、主作业区、扬尘重点管控场所分别安装固定角度枪形摄像机各一台。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具体防治措施:(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围挡,主要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围挡和冲洗平台一律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的标准图册施工。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高效洗轮设施,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出场车辆冲洗时间不得短于2分钟,避免污染城市道路,确保所有车辆出口30米以内路面上不能有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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