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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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和程序,加大对统筹主体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方式、确定程序、统筹主体职能及退出管理等。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由各区政府依据控规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具体划定。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
2、,共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第四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统筹主体确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统筹主体联合会商、统筹推进和专项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统筹主体需求诉求,支持项目谋划生成,推动项目落地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协助进行表决,推进统筹主体确定等,充分发挥基层服务职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
3、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等社会主体,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第六条区政府按照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后,开展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主体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内含有涉密项目等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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